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糾紛是指因他人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最高形式的權利。生命的喪失是侵犯生命權的結果。
關於生命權,壹般認為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壹種人格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是並列的三種人格權。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