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

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取證方式來看,調查取證權包括自行調查和申請調查取證兩種方式。

關於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權的法律規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此外,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律師調查取證需要什麽?

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

2.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辯護律師在征得被申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錄音錄像。

3.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等有關參加人員的代表簽名。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取證的證人: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的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證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並錄像相關活動。

可見,律師調查取證需要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能強迫他人配合。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 上一篇: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 下一篇:妳有沒有無照辦過婚禮,受法律保護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