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條例。
第五條全國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擔。國家建立征兵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全國征兵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壹組織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征兵工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
高校要有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設立征兵工作站,負責辦理征兵工作相關事宜;根據需要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本校的征兵工作。
第十條依法應當服兵役的公民,經初步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應征: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規定的征集年齡;
(四)具有履行軍事職務職責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文化水平;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具體條件,由國防部規定。
第二十條征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格檢查指導小組,有計劃地組織對應征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第二十六條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察征兵前對象的政治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狀況。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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