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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競爭法產生的原因是什麽?

現代競爭法產生於19年底,即從1890年到1900年。以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為標誌。

1?1890《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法》又稱《謝爾曼法》,由美國參議員謝爾曼提出,國會通過。這是世界上第壹部成文的反壟斷法。雖然加拿大在1889之前就頒布了《防止和禁止限制貿易的合並法案》,但由於美國的《謝爾曼法案》在國內和其他國家都沒有產生很大的影響,人們過去壹直把它視為競爭法出現的重要標誌。這部法律只有八條,條文非常簡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1條和第2條:任何以信托或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結社或共謀,如果用於限制州際或對外貿易或商業,都是嚴重犯罪;任何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或* * *聯合的州際或對外貿易或商業的任何部分,都被視為嚴重犯罪。這部法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宣布壟斷和限制競爭為法律所禁止。此外,這部法律還規定了地方檢察官和司法部長有義務禁止和限制違反謝爾曼法的行為,並賦予受害方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謝爾曼法案》頒布實施後,又頒布了《克萊頓法案》、《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等法律作為其補充和完善。事實上,《謝爾曼法案》不僅在美國意義重大,而且對世界其他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1896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反不正當競爭法。19世紀中葉以後,德國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迅速激增。面對這壹現實,德國采取了另壹種方式來遏制不正當競爭,即不參照民法中《侵權法》的規定,而是像英法這樣的國家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門規範和處理不正當競爭行為。1896《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中的基本法。雖然此後這部法律經過多次部分修改,但其基本方向沒有改變,壹直適用至今。它對許多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3?1900修訂後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作為國際公約和國際立法,首次對反不正當競爭作出了明確規定。《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同時明確列舉了公認的典型不當行為:非法標註商標和廠商名稱、虛假標註行為和需要特別禁止的行為。《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的壹般救濟程序。這些規定體現在《巴黎公約》第2條第1款和第3條以及第10之二和第3條中。《巴黎公約》為未來反不正當競爭的國際立法奠定了基礎,推動了壹些國家反不正當競爭的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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