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分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本市制定的勞動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綜合管理轄區內城鄉勞動就業、流動就業和涉外就業;綜合管理轄區內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和鑒定;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綜合管理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
2.根據《勞動監察條例》第八條,勞動監察大隊的監察內容如下:
(壹)社會勞動力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三)單位招聘員工的行為;
(四)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五)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六)單位支付的工資;
(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
(八)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十)本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壹)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十二)社會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鑒定並頒發證書;
(十三)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境外就業,維護境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勞動監察規定:
第七條勞動監察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宣傳國家勞動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執行;
(二)監督檢查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三)培訓和監督勞動監察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地方勞動監察機構受上壹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
(二)必要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發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和勞動監察指令書,要求其自收到通知書或者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如實向勞動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復;
(三)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第10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壹)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本企業的機密信息;
(三)為舉報人保密。
百度百科:勞動部關於發布《勞動監察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