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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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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勘察人(設計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發包人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項目管理部門,勘察人(設計人)應是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費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從發包人的合同管理來看,發包人在選擇勘察人和設計人時,對候選勘察人(設計人)的資質證書進行審查是合同管理的首要環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發包人在明知勘察人(設計人)無資質或資質等級達不到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等級的情況下,將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發包給勘察人(設計人),是壹種違法行為,將直接影響合同的效力。

從勘察人(設計人)合同管理的角度來看,勘察人(設計人)在尋求和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時,需要檢查企業的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是否與所承接的項目要求的等級壹致。建築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條例》第21條。

第八條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因此,勘察人(設計人)使用虛假或偽造的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任務是違法的。除了合同無效,企業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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