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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轉讓規則

法律分析:公司債券是企業債券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公司債券的轉讓不同於記名債券和記名債券。1.記名債券轉讓。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債券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2.無記名債券轉讓。在沒有記名債券的情況下,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生效。本條分別規定了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的轉讓。1.記名債券持有人轉讓債權時,應當將其持有的記名債券交付給受讓人,並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轉讓人向受讓人的轉讓意思。由於證券交易的交易、結算和轉讓手段先進,該條第壹款還規定記名債券的轉讓也可以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債券的轉讓效力是必須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辦理轉讓手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記載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否則,不得與公司或第三方對抗。2.記名債券持有人不轉讓其債權時,轉讓效力不同於記名債券,轉讓根據轉讓人與受讓人的意思表示和債券的交付而發生效力。無記名債券的持有人被視為債權人,可以對抗公司和第三人。但是,這種交割必須在合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因為無記名債券的轉讓不需要背書,只需交割即可生效。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維護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動,防止欺詐和不必要的糾紛,本條規定無記名債券的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條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債券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債券,自債券持有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債券交付給受讓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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