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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家庭辦公室的規定

恢復工作和生產

法律“如實問答”

按照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考慮的要求,上海復工復產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為更好地保護當前形勢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做好新形勢新問題下的合規管理和法律風險防控工作,虹梅街道、徐匯區司法局、徐匯區人民法院、徐匯公證處聯合推出“法律問答”系列視頻,用於復工復產。根據漕河涇開發區園區企業的行業特點和勞動關系,法官、公證員在線回應熱點問題,幫助企業復工。

家庭辦公合理嗎?

工資怎麽算?

今天,我們推出第壹期。

我先給妳回答以下問題。

在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期間,用人單位制定或修改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如何履行民主協商和告知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然後,在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等方式,向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提交有關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輪休等相關方案和意見,征求意見。經協商確定僅在疫情期間適用,並向勞動者傳達或告知的,可視為履行了民主協商和告知程序。

勞動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的,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其工資?

對於上述問題,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壹是用人單位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安排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在家或者異地工作,或者勞動者無法以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在上述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規定的福利假以及其他節假日,並按照相應節假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三是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的,或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期間超過各種節假日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安排居家辦公和遠程辦公,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該怎麽辦?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勞動者不能到崗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民主協商或溝通,安排勞動者在家或遠程工作,是企業和勞動者應對疫情的壹種方式,對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益、維護企業正常運轉具有積極作用。

如果在家辦公和遠程辦公的安排是正當合理的,並且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力以赴

打贏疫情防控這場戰役

強大而有序

有效促進復工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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