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業打假人”壹般是指以賺錢為目的,故意購買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務,並要求商家賠償的人。由於“職業打假人”並不具備以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生的屬性,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因此其要求商家高額賠償的行為涉嫌非法欺詐。以賺錢為目的的假冒,故意購買大量明知有問題的商品,然後通過假冒要求商家賠償。顧名思義,“打假”就是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有政府打假,有企業打假,有消費者打假,甚至還有職業打假人。但無論什麽形式的打假,都要以合法為前提,尤其是民間打假。現在有壹種惡意打假行為,是違法的,不同於職業打假。主要表現為使用更換銷售者產品、帶假貨等非法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恐嚇、威脅或要挾,以達到敲詐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雖然職業打假人也是明知假貨而買假貨,然後向賣家索賠,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其索賠也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而惡意打假是以買到假貨為由,用假貨代替真貨或者帶假貨迫使店家支付高額賠償,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追究。所以,如果職業打假人采取法律手段打擊假貨,不構成敲詐勒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