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誠地履行憲章的義務。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不要使用武力。
集體合作。
確保非成員國遵守《憲章》的原則。
不幹涉別國內政的原則。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二
為實現第1條所述宗旨,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遵守以下原則:
1.本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2.所有會員國應真誠地履行其在本憲章下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會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
3.會員國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4.在國際關系中,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5.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規定采取的行動。在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時,會員國不得協助任何國家。
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本組織應確保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7.本《憲章》不得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要求會員國根據本《憲章》將該事件提交決議;然而,這壹原則並不妨礙第七章中執行措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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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為各國所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所有有效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那些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壹個國家不可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壹個國家或少數幾個國家提出的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意義,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得到所有國家的承認。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是壹項多邊國際條約,它所包含的原則構成了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參考資料:
《聯合國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