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社會時期,國家有“婚姻制度”,是只有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嶽家必須有同姓侄女陪同。嫁過去的姐妹或奴隸自然屬於妾,姐妹妾的身份高於奴隸,就不用說了。
之後,“妃子”正式出現。家庭中的妾,雖然承擔生育子女的義務,但不能享受“妻子”的待遇。為什麽?最初的原因很簡單——妻子的家庭背景高於妾。嬪妃壹般來自卑微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的禮物。所以,妻是“嫁”,妾是“受”。妻子出嫁時送給嶽家的財物稱為“彩禮”,而取妾時送的財物稱為“買妾錢”。
《谷亮傳》:“不可為妾為妻”。也就是說,妾是沒有資格做老婆的,有妾沒有老婆的男人還是未婚的光棍。第壹個老婆死了,就算老公有滿屋的小妾,也是個沒老婆的鰥夫,應該另找個好人家把第壹個老婆雇來。
妾的身份至此已成定局,在唐宋時期已成鐵律。《唐律略論》明確規定:“我是微賤之人”,“我懂得買賣”,“我以妾客女為妾,僅壹年半。”
如果我被提拔做老婆,那就是觸犯刑法了。壹旦事情發生,夫妻倆壹起被判壹年半有期徒刑,還是要離婚。在這樣的法律下,做了妾的女人就不再是人了,丈夫或第壹任妻子虐待小妾是常事。
《慧遠》:“妾取之,可遇君子而不可求夫妻。”原來嬪妃只是為了男女交接。她們只能和丈夫稱兄道弟,卻沒有資格稱之為夫妻。
《禮記》:“妾買者,與其賤同財產。”同樣是和老公同枕,為老公生孩子,而我小妾的身份只是壹個買來的物品。
況且中國古代是絕對的階級社會和宗法社會,子女的婚姻由父母決定。也許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之間,尤其是不同階層之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應該嚴格規定妻妾的劃分。
《禮記》:“奔跑者為妾,父母皆賤”,“物美價廉不結婚”。也就是說,如果年幼子女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女方沒有資格做妻子,雙方家庭都只認為她只是壹個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