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另壹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第二,平等互惠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壹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地享有該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承擔該國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所謂對等原則,是指如果壹國司法機關限制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他國司法機關也可以限制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
三。法院調解中的自願與合法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四,辯論對抗性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對抗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和依據,進行反駁和辯護。
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辯論的主題僅限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第二:辯論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
第三,辯論的內容應主要圍繞如何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和雙方爭議的焦點,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程序問題。
五、懲罰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是自由裁量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第六,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必須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
第二:有權支持起訴的人僅限於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個人;
第三:受害方尚未起訴。
七、檢察監督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主要在兩個方面進行監督:(1)監督司法人員有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在這方面,對早期投機行為的監管主要采取消極的方式,即在司法審判中壹般不主動查處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案件的原告、被告或者其他人控告、檢舉、揭發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二)監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並派員出席再審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