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消費者權益為具體保護對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給予特殊保護,對生產經營設置諸多限制,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根本的特點,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區別於其他法律法規的標誌。任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都可以歸入消費者保護法的範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兩個方面保護消費者權益:壹是人身利益,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名譽權和安全不受經營者非法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權,即消費者享有的財產在交易過程中不受非法侵害。
2.消費者保護法大多是強制性和禁止性規範。
強制性規範是指法律規範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絕對肯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約定,任何壹方都不允許改變。禁止性規範是指規定某些行為不被允許的規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範反映了國家對某種法律關系的固定,以及對破壞這種法律關系的禁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責任,必然會采用強制性和禁止性規範來體現這種傾向。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規範是全面的。
第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各種社會關系,包括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關系,國家與消費者的關系,國家與生產者的關系。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既包括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等實體性規範,也包括消費糾紛處理等程序性規範,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統壹。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法律比較全面。由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式多樣、程度不同,壹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有。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預防和救濟的功能。
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保護消費者權益:壹是通過規範各種商品質量標準、安全衛生標準、計量、商品標識、廣告宣傳等,如國家頒布的各種計量標準、質量標準等,來防止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二是通過法律為消費者提供救濟,在損害發生時彌補損失,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解決消費糾紛途徑的規定。可見,消費者保護具有預防和救濟的雙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