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中的八種證據是什麽?
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二,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準是什麽?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在訴訟中,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後,壹旦證據的證明力達到了這個標準,即使要證明的事實已經被證明,法官也要對該事實進行認定,並以其存在與否作為判斷的依據。相反,法官應當認為待證明的事實尚未被證明是真實的或者仍處於不確定狀態。
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密切相關。壹旦有爭議的法律要件的舉證責任確定由壹方承擔,那麽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證據必須達到什麽程度,才能打破事實真假不明的狀態,才能解除舉證責任,才能使敗訴的危險不至於從可能轉化為現實。這些都有賴於證明標準的合理界定。對於當事人來說,只有知道了證明標準,才不會因為低估證明標準而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貿然提起訴訟,同時也不會因為高估證明標準而在證據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不敢提起訴訟。在證明過程中,提供反證的必要性還與證明標準有關,因為只有在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出示的證明已經達到證明標準,法官才會作出有利於該方的認定時,對方才有必要提供反證。
對於法官來說,只有明確證明標準,才能正確把握認定案件事實所需的證據程度,衡量待證明的事實是已經證明還是仍處於未知狀態,決定是否有必要要求當事人進壹步補充證據。證明標準也與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密切相關。民事訴訟法將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後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理由之壹,將原判決、裁定證據不足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法定理由, 而證據不足實際上是指證據沒有達到認定案件事實應當達到的證明水平,不符合證明標準。 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證明標準是訴訟證明中至關重要的問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要想被法院采信,就要滿足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三要件,也就是說要滿足真實性、關聯性、相對性的正當性,還要有壹定的證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