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宋代,縣級行政單位發生了變化。以前的縣令改名為“知縣”,“知事”讀作“執政官”,很好理解,就是掌管和管理。從此,知縣正式取代縣令,成為縣長,直至清朝滅亡。其次,知縣和縣長還有其他區別。在科舉制度實施之前,縣令壹職多由地方勢力擔任。在科舉制度出來之前,秦漢到南北朝選官的制度是“科舉制度”,而當時的縣令是由復雜的地方勢力推薦的。
檢察制度執行得好,無疑對國家有幫助,但在“檢察制度”下,更多的是靠裙帶關系。這種情況不僅是對壹縣之民的不負責任,也不利於中央王朝的控制,所以也造成了宋朝之前的軍閥混戰。宋以後,趙匡胤針對以前藩鎮勢力大而不倒,知縣壹職與以前不同的情況,開始實施壹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以前的知縣多由地方地方勢力任命,但宋代以後,知縣壹職由中央直接任命到地方。
無論從資歷還是能力上,朝廷所服務的官員都比地方官員強,最重要的是深得皇帝信任。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些郡不僅可以管理地方政務,還可以控制地方國防事務。這些官員都是皇帝直接派來的,對他負責,所以知縣在壹定程度上加強了皇帝對地方的控制。所以看起來都是壹縣之長,但還是有區別的。宋朝以前地方領導可以叫縣長,宋朝以後再叫縣長就成笑話了。用前朝的官制稱之為連最,可以定義為謀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