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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受到人身自由、財產權利和其他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經濟補償和其他賠償的權利。但是,司法機關能夠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或者損害不是由司法機關的過錯造成的,可以不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司法賠償的範圍和條件。其中,因司法機關違法行為而遭受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損害的被害人,可以向國家申請司法賠償,請求經濟補償和其他補償。但司法機關在承擔司法職責時,因錯誤、過失或者疏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90日內進行調查,對其認為應當賠償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在15日內通知受害人。受害人對不予賠償或者僅部分賠償的決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司法機關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或者損害不是由司法機關的過錯造成的,可以不予賠償。但是,這種證明應當客觀、充分、可信,否則,受害人仍然有權獲得司法賠償。

申請司法賠償需要註意哪些細節?申請司法賠償要註意以下細節:壹是申請時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公安機關調查報告等。二是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應當如實陳述事實、要求和理由,並註明個人聯系方式;第三,嚴格遵守申請期限,提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避免超過訴訟時效;第四,耐心等待調查處理結果,認真審查提出的調解決定是否公正合理。

司法賠償是司法機關責任的體現,是維護被害人權益的重要手段。在申請司法賠償時,需要註意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遵守申請期限,耐心等待調查處理結果等等,以加強我們申請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 * *受害人因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受到人身自由、財產權利和其他損害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和其他賠償。但是,司法機關能夠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或者損害不是由司法機關的過錯造成的,可以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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