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手術必須有家屬簽字。有法律依據嗎?

手術必須有家屬簽字。有法律依據嗎?

是的。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對於需要患者書面同意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字。

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不能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簽字;為搶救患者,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不能及時簽字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可以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告知患者近親屬,並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及時記錄。如患者無近親屬或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應由患者法定代表人或相關人簽署同意書。

擴展數據:

案例:

沒有患者及家屬簽字,手術造成的殘疾由醫院負責。

湖南沅陵縣的張,因當地壹家醫院啟動“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康復工程”,裸眼視力0.04,被診斷為“老年性白內障”。術前檢查無禁忌癥。

醫院隨後對張某進行了“虹膜隧道切口白內障囊外摘除及人工晶狀體植入術”,並在手術同意書上告知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可能發生的意外及並發癥,張某同意後簽字。

術後張某身體不適,醫院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對張某實施了白內障並發癥手術。不久,張出院了,視力測試0.2。

張有“反應性葡萄膜炎,前房大量纖維素滲出,有機物形成,角膜潰瘍”等癥狀。經司法鑒定,“左眼白內障手術後,左眼視力為/l英尺,瞳孔變形,晶狀體缺失,構成左眼失明四級、七級傷殘”,* * *花費醫療費6.7萬元。

事後,張某和家人多次到某醫院協商按醫療事故賠償。醫院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6.7萬元。後經懷化市醫學會鑒定,確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張6.7萬元。

明明不是醫療事故,為什麽醫院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醫院發起的“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雖具有公益性質,但仍應嚴格遵守醫療程序,保障患者權益。法律規定患者有知情權、選擇權和同意權。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ll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回答其詢問,但應當避免對患者造成不良後果。也就是說,醫護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心狀況,有選擇地告知患者病情。

本案中,被告醫院在未征得原告張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並發癥手術,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且存在過錯,考慮到醫療機構和患者的利益,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人民網-未經患者及家屬簽字手術造成殘疾,醫院負責。

  • 上一篇:失信的人會坐牢嗎?
  • 下一篇:壹審判決什麽時候生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