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壹般不誠信不會坐牢;
2.被執行人主觀上故意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客觀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要坐牢。
被執行死刑的人不會因為壹般的背信行為而入獄。被執行人主觀上故意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的。客觀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要坐牢。
債權人在法院勝訴後,債務人在履行期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此外,債務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其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將被記入個人信用報告,並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拘留。
有能力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失信人的撤銷時間:
失信者的正常期限是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綜上所述,因為欠錢不屬於民事糾紛,失信者壹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14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