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禁止在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煙。
以下室外場所禁止吸煙:
(壹)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和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學校和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
(三)主要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公園、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四)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文化文化機構、公園、旅遊景區等禁止吸煙場所的其他室外區域;
(五)體育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場地區域;
(六)公共交通站房的人行入口和公共交通車輛室外站臺、候車隊伍所在區域外五米範圍內;
(七)本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場所的人行出入口外的候車隊伍所在的區域和室外購票區;
(八)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吸煙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