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不接受的行政行為包括
1.法律不接受的行政行為包括
國際、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關於獎懲、任免其工作人員的決定,行政機關依法最終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投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以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2.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是否有訴訟時效。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法定義務做某件事,有可能做某件事,但在期限內未能在程序上做某件事。
當行政主體應當主動發現侵權行為並采取相應措施,但由於行政主體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行政相對人可以隨時提起訴訟。
當行政主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或者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立即作出行政行為,但行政主體未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應當遵循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履行職責期限屆滿後,行政主體拒絕履行或者不答復的,行政相對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