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就稅務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是稅收管理的重要制度;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主要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代扣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和標準、應納稅額或代扣代繳稅款、納稅期限等。
3.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法定納稅義務發生後,按照稅法或者稅務機關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在申報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稅務事項和應納稅款的法律行為。
納稅申報的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和扣繳稅款報告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以及其他稅務信息。其中,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主要憑證;其他稅收信息,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的除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外的其他稅收信息;
2.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是企業的法定義務。納稅人有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逾期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納稅人應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計算扣除預繳稅款後的年度應納稅額(退稅額),填報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和補繳稅款,或辦理減(退)稅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