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子女不滿3歲時,父母每年有權享受10天的育兒假。休假期限不得因用人單位變動而重新設定或增減,休假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2.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可適當調整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政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3.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本市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時,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按規定給予優先保障。
4.強調要保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其子女護理假。同時,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社區居家護理、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持補貼。
4.還提到,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發放計劃生育專項補助;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免費或低價護理服務;對住房困難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願意工作的人將優先獲得就業援助。
5.特別是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保育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結合實際提供托管服務。
育兒假需要以下證明:
1、結婚證、戶口本及本人免冠壹寸近照;
2、村民或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婚育證明;
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證明或婚育證明;
4、已生育子女的,應提交由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證明;有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待遇落實證明。
綜上所述,育嬰假是工作滿壹年的育齡夫妻的假期,需要在休育嬰假前壹個月內向單位或企業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有80天的帶薪假,男方享有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三周歲以內每年享受10天育嬰假。休假勞務費的分攤,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