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判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生效。只要雙方都沒有上訴,判決就生效。
壹審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訴訟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判決送達後15日生效;
2.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0天,其判決在送達後10天生效;
3.行政訴訟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其判決在送達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的壹審判決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1,請求被拒絕。當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時,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撤銷判決。當行政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撤銷情形時,法院將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為。
3.履行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不履行行政行為的,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4.壹般付款判斷。法院裁定被告履行了付款義務。
5.確認判斷。包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
6.改變判決。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數額認定錯誤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行政行為。
綜上,壹審判決將於15日後生效。上訴期為15天,故壹審判決生效時間為上訴期過了之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不服壹審判決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壹審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收到壹審裁定書,對裁定書內容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壹審裁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