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和產品缺陷的區別:
產品缺陷和產品缺陷的區別如下:
1,產品缺陷責任屬於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責任屬於侵權責任;
2.免除產品缺陷責任的理由包括經營者已經作出明確說明或者用戶、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前已經知道缺陷的存在;產品缺陷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產品未投入流通,造成損害的缺陷在產品投入流通時不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
3.對於瑕疵,直接要求賣家賠償;對於缺陷,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4.不同形式的責任。對於缺陷,賣方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甚至賠償損失;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如果責任屬於對方,壹方有權向對方索賠。這是兩種責任的主要區別;
5.訴訟時效不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商品未申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用戶、消費者之日起滿十年後喪失;但是,除非產品保修期尚未到期。
綜上,產品有缺陷的,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缺陷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