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屬於基本農田的,不允許挖池塘養魚。農田屬於壹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把農田挖成魚塘是違法的。基本農田有嚴格的保護政策,破壞五畝以上可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最好是在廢棄地、荒地、廢坑挖魚塘,不要破壞農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保持擬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擴展數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陸地面積。
3、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
4.付款時間和方式。
5.交付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間和程序。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解決。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9.雙方簽字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