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協議內容中沒有法律禁止的規定,並且是雙方公平自願達成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條款,不能完全否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法律禁止的條款將無效;
3.如果意向書已在預約中約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內容,並附了約定在未來特定時間訂立正式合同的約定。既然意向書具有合同的要素,包括當事人的合同義務,自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就業意向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不同科目。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學校是就業協議的證明方或簽署方。聘用協議對用人單位性質沒有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實行公務員制度和軍隊制度的機關團體和社會組織),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壹樣。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表達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意願,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納入就業計劃,不涉及畢業生向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面,更加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加明確;
3.時間不同了。壹般來說,就業協議要在畢業生就業前簽訂,勞動合同往往是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簽訂。
4.目的不壹樣。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未來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協議,是對雙方基本條件和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壹些基本內容的普遍認可。由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與高校就業部門約定,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三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是今後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5.適用的法律不同。就業協議產生的糾紛,除協議本身的內容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壹般規定解決,沒有專門的法律部分對畢業生就業協議進行調整。因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應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法律並未規定意向書的效力,意向書的通常內容中含有導致其失去約束力的條款。如果意向書中有“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正式合同具體確定”等條款,則意向書中的這些條款通常表明雙方不希望受相關內容的約束。所以,意向書並不具備與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要看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