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變更處罰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有三種處理方式:如果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以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壹般以實際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必須減刑。終身監禁是什麽意思?
2.關於測試周期的計算。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刑,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壹般為終審判決之日起二年;無期徒刑的“試用期”(實際上法律定義中並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試用期,但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壹般從收監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的生命自由,強迫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後兩年內沒有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壹般改為無期徒刑。
二、死緩的執行模式是什麽?
1,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不是壹種獨立的刑罰,而是壹種死刑執行方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前提與立即執行的前提相同。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該判死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或者該罪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比如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罪犯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而是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什麽是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壹般來說,雖然罪犯的罪行極其嚴重,但罪犯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現;* * *同壹犯罪有數個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重的主犯已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其他主犯沒有罪行最重的;被害人在作案前或作案過程中明顯存在過錯,等等。死刑緩期執行的,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
三、關於無期徒刑的減刑。
1.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為減輕無期徒刑罪犯的刑期,符合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和長期監禁罪犯的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兩年內,壹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3.刑法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以上知識是我對“無期徒刑和死緩有什麽區別”這個問題的回答。無期徒刑和死緩的區別主要在於刑種的變更和考驗期的計算,死緩的考驗期壹般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