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校園欺淩本質上是壹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欺淩的法律責任涉及三個主體,即欺淩者本人、監護人和學校。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就比較復雜了。未成年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不屬於法律上的過錯,應當追究其監護人的過錯。
校園欺淩的兩種主要方式。
直接欺負,直接欺負是指以公開、明顯的方式欺負人。直接欺負包括直接身體欺負和直接言語欺負。其中,直接身體欺負包括打、踢、撓、推、勒索、搶奪、毀壞物品等身體行為;直接言語欺淩包括辱罵、譏諷、嘲笑、挖苦、起綽號等言語行為。
間接欺負是指以壹種不太可能被發現的方式欺負,通常是在第三方的幫助下。間接欺負包括關系欺負、網絡欺負等類型。其中,關系欺負包括散布謠言和社會孤立;網絡欺淩包括歧視性短信和電子郵件。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政府可以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特別是對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中小學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法嚴懲,有效遏制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