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國臺灣省、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參照《臺灣省、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修訂的《臺灣省、香港、澳門居民在大陸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對在大陸就業的臺、港、澳人員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用或者接受臺港澳派遣人員的,應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港澳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就業證。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大陸就業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聘用或者接受臺、港、澳派遣人員,並實行備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而求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職務或就業的同時,可處以最高65,438+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出境。
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雇用的同時,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承擔遣返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擴展數據
《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或者接受臺港澳派遣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能60周歲以上);
第二,身體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大陸主管部門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