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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關於校服樣式的規定

教育局對校服樣式的規定如下:

壹,學校集體決策

每學期開學時,將校服采購納入“三重壹大”議題,在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根據校服著裝規範和管理要求,合理確定選型要求(包括款式、套、件、價格區間等。),制定工作計劃,開始收集校服購買意向。

校服每兩年購買壹次(即小學年級1-2、3-4、5-6),分時段在初壹年級購買。畢業年級級不組織購買校服。

第二,收集購買意向

按照自願原則,廣泛征求家長意見。每期期初向1、3、5年級學生發放《致家長的校服訂購通知單》,由家長和學生自願購買並簽字確認。

如果原校服樣式得到多數人認可,可以繼續使用,保持校服樣式相對穩定。

第三,建立選拔組織

學校成立了由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委員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參加的校服遴選組織,負責遴選、采購和監督,其中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80%。

第四,確定供應商。

對意向供應商的資質和資料符合性進行審查,並做深入調研,驗證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售後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

根據學校學生人數,選取合理比例的學生、教師和家長代表組成評價小組,其中家長和學生代表不少於學生總數的80%。

組織樣衣展示,並向潛在供應商進行方案說明;優先采用綜合評估法,由評估小組按照“優質優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供應商。

確保供應商的全過程由洛南縣科技教育體育局監督管理。

動詞 (verb的縮寫)采購結果的公示

投票結束後,學校將通過多種方式對擬確定的校服名稱、款式、質量標準、檢驗項目、購買價格、購買流程、使用壽命、售後服務、反饋渠道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只有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相關問題得到有效處理,才能簽訂合同。

不及物動詞工作要求

合同簽訂並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及時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不得委托家長委員會簽訂校服采購合同,也不得委托家長委員會代為領取校服。

校服的檢查、驗收和發放按照合同規定,校服款式、面料材質、輔料材質、服裝標識初步合格後方可接收。如有異議,按合同辦理。驗收合格後,學校應當按時將校服發放到學生手中,並與校服生產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售後服務監督

采購後,及時公示質檢報告和售後服務相關事項,督促供應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售後服務;

定期組織校服滿意度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後續采購的依據。

數據存檔和歸檔

采購後及時收集相關資料(如會議紀要、檢驗報告、投訴處理、視頻、照片等。)采購的各個環節並存檔備查。

及時向縣科技教育體育局備案采購合同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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