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受傷,要先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工傷認定,最後計算賠償金額。工傷賠償,沒有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用,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收入的日補償標準按照全國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全國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賠償金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被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還應當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支付生活費。
綜上,職工因工傷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