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送修的移動電話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復的,修理者應當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復後收回備用機。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移動電話產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合理收費維修: (壹)超出三包有效期的;(二)沒有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但能夠證明該手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三)三包憑證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四)未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或保養產品,造成損壞的;(五)不承擔三包責任的修理者拆卸造成損壞的;(六)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對於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而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提供此項服務。
《消法》是指10月31993+0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
2.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