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審查此案。主要審查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調查活動是否合法等。
2、檢察院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決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情形之壹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法院接受檢察院起訴後依法審理,並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法院應宣布被告無罪。
向檢察院移交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可以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等方式進行偵查。
2.偵查結束後,認為有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檢察院將依法審查起訴,並根據案情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3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