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12-28
文件頭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美國總統之行政命令
(2020)皖1125直2622
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定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定城鎮東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56775620726(1-1)。
負責人:程金蓮,該支行行長。
被執行人:竇俊寧,* *,*。
被執行人:徐順龍,* *,*。
被執行人:竇麗萍,* *,*。
執行人:竇、*、*。
訴訟記錄
我院於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萬1125民初3532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定遠支行與被執行人竇俊寧、徐順龍、竇麗萍、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壹案。法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未申報財產。
事實基礎
2020年6月5438+2月1日,我院將被執行人竇俊寧、徐順龍、竇麗萍、竇洪雁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壹向全社會公布。我院於2020年6月5438+2月1日向被執行人竇俊寧、徐順龍、竇麗萍、竇發出限制消費令。
執行中,我院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在金融機構的貨幣、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執行人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我院於2020年2月25日65438+2020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受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於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在此次執行中,我院采取了多種執行措施。本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提供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或線索。鑒於被執行人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本案執行程序應予終結。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據此,按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