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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壹次性補償標準

1.漁民的壹次性補償標準有哪些?

1,漁民壹次性補償標準如下:

(1)捕撈許可證回收補償,按照各捕撈許可證權益相同的原則,各許可證對持有人進行相應金額的補償;

(2)漁船和網具根據漁船大小不同,由第三方評估認可,並給予相應金額的補償;

(3)轉移就業和過渡生活補貼,並給予每壹漁船所有人轉移就業和過渡生活補貼;

(4)漁船獎勵資金,對主動退漁的漁民給予適當獎勵。

2.法律依據:《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第四條。

退役漁民臨時生活補助、社會保障、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結合現有政策資金渠道解決。同時,中央財政采取壹次性補助和過渡性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禁捕給予適當支持。

(1)壹次性補貼:

中央財政壹次性補助資金根據各省漁船退役數量、禁漁區水域類型、工作任務安排等因素綜合測算,切塊整省整市。當地將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回收漁民捕撈權和報廢專用生產設備,直接發放給符合條件的退休漁民。

(2)過渡性補貼:

中央財政將在封禁期間安排壹定的過渡性補助,資金根據封禁績效評價結果以績效評價獎勵形式發放,各省市統籌用於封禁宣傳動員、提前退出獎勵、加強執法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與封禁直接相關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護區過渡期為2019和2020年,其他重點水域過渡期為2020和2021年。

2.禁漁期是幾月?

每年3月1零時至6月30日24時,長江、漢江武漢段全面禁漁四個月。在此期間,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點水域和長江口指定區域禁漁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船、漁具和其他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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