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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72條對應《民法典》。

法律主觀性:

壹.《民法》第72條的適用規則

法人清算規則如下:

1.法人的清算是全面的清算,即對外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債權債務、內部職工工資的結算、清算費用的核算都需要清算。清算結束後,法人有剩余財產可供分配的,清算組可以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原職權通過的決議處理。

2.企業法人清算結束後,其法人資格並不自然終止或喪失,終止法人資格需要履行壹定的法律程序。法人需要註銷登記的,在法人完成註銷登記手續後,法人終止。法人不需要履行註銷登記的,法人清算結束後,法人自動終止。

第二,民法典第72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

三。什麽是法人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法人終止時,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全部財產關系的程序。清算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按破產程序清算,另壹種是按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清算。

清算壹般在法人終止時進行,但法人債務過多時,經法人機關決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自動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裁定法人進行清算。清算的任務是:清查法人財產,核實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向有關部門移交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清償債務。法人清算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或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清算人,並在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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