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接受。
授予的合同。
第壹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前款規定不適用。
第壹百八十七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壹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過程。
在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未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贈與。
人們應該對損害負責。
第壹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壹百九十壹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有義務的禮物,禮物
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附隨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
第壹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壹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捐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行使。
半年內鍛煉。
第壹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壹百九十五條捐贈人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不能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