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杠桿率不壹樣。場外股票的杠桿率遠高於券商融資。券商融資的杠桿率壹般控制在1:2以內,而場外股票融資的杠桿率可以達到1:5,甚至1:10。杠桿越高,風險越大。
(2)法律保護程度不同。證券公司融資按《證券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從業人員權益受上述法律法規保護。而場外配股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本質上是民間借貸,僅受壹般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保護,保護有限。
(3)出資人不同。兩家證券公司的出資人是證券公司本身,有相應的管理規範。而場外股票配資的出資人良莠不齊,信譽難以保證。雇主支付的押金是不安全的。
(4)用人單位的選擇不同。券商融資有明確的準入門檻。除了設置50萬元的準入門檻外,還會對雇主的學歷、家庭、年收入、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股票賬戶資產等指標進行適當評估,並進行後續的風險評估。只有在評估後,他們才能進入或續簽合同。但場外股票配資只要用人單位能提供足夠的資金作為保障,就可以參與,其風險控制手段也只有。
(5)股票交易使用的賬戶和系統不同。證券公司的兩個金融機構以用人單位實名開立兩個金融機構專用的信用賬戶,並向其提供兩個金融機構專用的交易系統。對於場外配股,募集人為用人單位提供的賬戶是以他人名義或在其賬戶下設立的子賬戶,交易系統外接證券公司提供的端口。相比之下,不實名開戶是違法的,賬戶資產權屬不清。但如果交易系統外接券商端口,如恒生HOMS系統,則由出資方和券商以外的第三方進行運維,穩定性和保密性難以保證。
(6)投資標的範圍不同。滬深交易所明確規定的融資融券標的範圍壹般傾向於流通市值大、股價波動小的股票,場外配股沒有統壹的投資範圍限制。只是部分投資者是出於控制風險的考慮,會限制用人單位投資ST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