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人民警察法》第17條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17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情況,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現場管制是公安機關的壹種行政強制手段,即在事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時,經有關部門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對現場人員和事件進行管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作為檢察機關的警務保障,肩負著執行傳喚、傳票,協助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看管犯罪嫌疑人,確保辦案安全的重要職責。司法警察的履職重心正在從被動履行職責向主動提供警務保障轉變,司法警察在辦案中的重要性逐漸顯現。從司法警察的角度審視新刑訴法的相關修改,準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定,研究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司法警察工作規章制度,創新司法警察管理機制,可以為司法警察提高履職水平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個別司法警察在執行看守還押任務過程中,往往簡單粗暴地訓斥違紀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對犯罪嫌疑人的耐心教育和人文關懷。這種做法與新刑訴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背道而馳,也不利於犯罪嫌疑人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實踐中還存在司法警察對強制措施的種類、執行程序、職責權限不熟悉,對相關法律知識學習較慢的現象,影響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壹、人民警察法屬於什麽法律:

人民警察法屬於行政法。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和接受行政法律監督的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法律監督的謹慎主體之間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

二、人民警察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情況,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上一篇:寧夏公務員職位要求
  • 下一篇:社區有權管理物業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