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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開課: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買賣嗎?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城市不斷向郊區農村擴展,大量農村土地和房屋面臨拆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預期收益越來越大。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買賣成為群眾關心的問題。但是農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買賣呢?什麽樣的業務是法律認可的?這兩個問題困擾很多人很久了。

先來看壹個例子:先來看壹個例子:

張和是崇明的村民,他們的關系壹直很好。後來,陳某為了工作發展搬到了上海,所以他想賣掉崇明的宅基地。張了解情況後,與商量購買事宜,兩人壹拍即合。張以6543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的宅基地,雙方還簽訂了書面協議。

時隔兩年,陳某覺得崇明的發展趨勢變好了,原來的宅基地房子很可能要拆了。於是他有了回老家的想法,和張商量了壹下。但是,張不同意。張某認為宅基地房屋買賣雙方都是自願的,白紙黑字地簽了協議,他已經支付了38萬元來履行協議的全部內容。他還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錢來修理和翻新房子。現在陳某突然想回到房子裏,這真是不可理喻。雙方協商未果,於是陳某向法院起訴。壹審判決張返還房屋。張對此非常不滿,於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敗訴,張與之間的購房合同有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也就是說,農村的房子可以買賣,但是賣了之後不能重新申請宅基地。

但根據建設部發布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從這壹規定可知,同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轉讓的。

什麽是同壹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是基於制作團隊嗎?還是以村為單位?還是靠鎮?對這壹問題的判斷應以集體土地的產權歸屬和承包主體為基礎。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壹般按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和意見》進行審理。

該意見規定:

壹是對於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第二,房屋出售給鄉(鎮)外人員的,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房屋出售給鄉(鎮)外的人,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未實際履行合同或者購買人未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合同應當無效。

第四,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將房屋出售給鄉(鎮)外人員的,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買受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暫不對合同效力表態。在實際處理中,他應當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認可買方對該房屋的現狀和繼續占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本案中,因張與為同鎮同村村民,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和意見》的規定,可以認定其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如果兩人不屬於同壹個鎮,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那麽補償款要從購房人的房價中扣除,並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費用後,壹般可以認為買賣雙方按7: 3左右的比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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