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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合同查詢

法律客觀性:

土地出讓合同可以公開查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屬於民事審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視為民事合同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2011發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也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作為民事合同糾紛處理。國土資源部和工商總局發布的示範文本(gf-2008-2601),其法律依據和爭議解決方式也是基於民事合同。因此,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流轉合同應屬於民事合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和土地使用者。同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可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人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人。”由於土地出讓合同是政府和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政府部門往往在征求第三方意見後,因涉及第三方受讓人信息,第三方認為涉及商業秘密而拒絕公開土地出讓合同。政府信息公開,尤其是主動公開,是大勢所趨。土地出讓合同雖然涉及第三方受讓方,但基本屬於格式合同,其主要內容已經通過招拍掛等方式進行了公示,並沒有太多隱性內容。與第三方相關的不適宜披露的信息,可以妥善處理,確保在不侵犯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披露。這既充分保護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從而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目前很多地方通過在合同中適當覆蓋銀行賬號等信息進行公開,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借鑒其他地方的先進經驗,進壹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塑造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土地出讓合同是壹般的民事合同,屬於政府公開的範圍。申請信息公開的,可以公開查詢土地出讓合同。如果政府拒絕公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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