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但該規定沒有更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差。因此,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第14條規定,18周歲以下或18周歲以上的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憑相關證明變更姓名。但是,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和其他在押人員不得變更姓名;遼寧省公安廳2004年《關於加強現居住地戶口管理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事項的通知》規定:下列情形可以變更更正姓名:1.8周歲以下學齡前兒童在校重名;名稱中有難寫難認的隱晦字;申請改用同音字簡化字;1.8周歲以下,因父母離異,申請收養,已變更姓名的;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名;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誤,微機填寫或輸入姓名有誤。以下情況不會改變: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有未決的民事和刑事訴訟;離婚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協議,單方要求變更子女姓氏的;經查,理由不成立。
所以每個地方對於改姓的法律規定都不壹樣。lz想改姓是根據妳們當地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壹般來說,18歲以上的成年人因為特殊原因想改姓,不是說改了姓就能改的,因為改了姓以後檔案會比較麻煩。。。還有壹個原因,我覺得是當地派出所想讓妳提供壹份雙方父母同意的書面申請,避免社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