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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怎麽辦?

如果在不知法的情況下觸犯了法律,行為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知法犯法不是免責的理由,當事人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觸犯刑法的,要負刑事責任,比如拘役、有期徒刑;違反民事法律,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比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違反行政法,就要承擔行政責任,比如拘留,罰款。但是如果因為不懂法而觸犯了法律,壹般來說事後悔罪會比較好,會積極悔罪,所以可能會根據行為人的表現減輕壹些處罰。

如果是在刑法範圍內,這時候說的就是對刑法的誤解。這種情況屬於法律理解錯誤中的假設無罪。這不會影響法律的適用。我國刑法主要規定了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病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所以,無罪推定不是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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