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鄰居不配合或者不及時維修的,受損業主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將爭議提交法院。?
當樓上鄰居無視法院判決時,受害方可以先要求施工隊修復,產生的費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再通過法院要求樓上鄰居進行賠償。而且樓上鄰居不主動賠償時,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情況
錢等6人是本市某小區4棟2樓至5樓住戶。黃、袁是該單位底樓門面房的業主,某眼鏡店租用門面房經營。2017年3月,某眼鏡店在裝修時拆除了相鄰兩個門面的承重墻。2017 3月14日,房管部門對某眼鏡店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
錢某等6人認為黃某、袁某約定某眼鏡店拆除承重墻,導致承重墻立柱下沈,部分墻體出現裂縫。在要求某眼鏡店停止侵權,要求黃某、袁某停止拆除某眼鏡店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某眼鏡店,黃、袁認為其已按房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且墻體已加固並恢復到本案訴訟前的原狀,未給錢某等人造成損失,請求駁回錢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某眼鏡店在出租黃某、袁某門面房時,將門面房內承重墻拆除,對居住在門面房樓上的居民造成安全隱患。某眼鏡店雖在接到房管部門的限期整改通知後新建了壹面墻,但並未舉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已完成整改的結論或相關專業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來證明該新墻已恢復承重墻的作用。
因此,錢等人要求將被拆除的承重墻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本案是相鄰關系糾紛。所謂相鄰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的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占有人依照法律規定在取用、用水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延伸或者限制。
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或者影響相鄰人的權益,否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鳳凰網-市法院2017保障民生權益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