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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不捆綁他人是什麽罪?

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捆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分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司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拘留、收押或者逮捕犯人,在認定無罪後又立即釋放,這種情況屬於錯誤逮捕,不屬於非法拘禁。但是,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非法拘禁他人,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多次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非法拘禁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非法拘禁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該以非法拘禁論處。非法拘禁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司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傷害、殺害他人,或者毆打、侮辱被害人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非法拘禁與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比如故意以非法拘禁致被害人饑寒交迫而死亡,則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選擇壹個重罪處罰,沒有必要實行數罪並罰。以索要債務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主要是指近年來因債權債務糾紛引發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敲詐勒索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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