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市場經濟的獨立地位,規範其運行行為。
市場經濟主體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主體,市場經濟主體是享有基於法律規則的權益和行為能力,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依法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主體。這些權利和身份是由法律界定的,需要用法律這壹特殊的社會標準來確認經營主體的地位。
2、通過契約關系,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市場經濟關系是壹種契約經濟關系。沒有法律形式的契約,就沒有市場經濟。當人類社會從滿足自身需求的自然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時,就需要建立壹種普遍遵守的形式來保證商業的順利運行。基於雙方同意的合同就是基於這種需求。市場經濟的標準在於市場,市場運行的細節行為主要通過市場主體之間自由平等協商訂立的契約來運行。契約是市場法律性質的表現,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已經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以契約的形式建立經濟關系,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與其他經濟形式最本質的區別。
第三,建立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競爭是市場參與者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實施的積極行為。經過競爭,經營者可以改進生產方式,強化自身效益,促進市場繁榮。因為競爭是市場主體的意思和行為,也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如果惡性不正當競爭,必然會形成經濟秩序的混亂,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僅僅依靠道德和經營者自律來約束自身的競爭行為,將難以營造自由、平等、公平的經營環境,因此必須運用法律的形式來調整帶有國家強制性質的擾亂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通過法律調整,建立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合法、自由、平等的競爭,充分發揮競爭的積極作用,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這種調整的作用在於:
1),規範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需要自由平等的買賣秩序。在市場經濟中,由於買賣雙方、交易技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市場運行行為復雜,需要用法律來確定買賣雙方共同遵守的普遍適用的交易原則,劃分合法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
2)制止不正當競爭,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直接擾亂了競爭秩序,抑制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阻礙了競爭合理配置資源、引導經營作用的有效發揮。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來制止經營者違反市場交易準則的行為,保護和鼓勵有利於市場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社會責任本位的本質。
4.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運行,以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取決於市場經濟主體的自我運行,也取決於國家對其運行的宏觀調控。國家在宏觀調控市場經濟運行時,往往通過法律來引導、規範、保障和促進市場經濟的運行。壹方面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市場經濟主體經營經濟活動的自由,另壹方面要以健全的法制保障經濟活動的順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