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兩者的定義不同:核查壹般是指通過收集證據、核對事實,核實締約方是否履行了條約義務的過程。核實,檢查核實,審核是否屬實。
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核查、審查、核查,壹般來說核查是審查;檢查壹下是真是假。
第三,兩者的側重點不同:驗證,重點檢查是否正確;驗證,重點檢查是否屬實。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由於行政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執法目的不同,紀檢監察機關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查證”,目的在於對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重新認定”。同時,從保護黨員和公職人員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紀檢監察機關也應當依據自己的職責權限,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才能作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事實依據。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問題線索時進行的“初步核實”,是針對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發現的反映黨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屬於職權範圍內對違紀事實、性質和情節的“初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