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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的刑事訴訟法是哪個?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當然,根據案件不同,調查期限也會有所不同;

2.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此外,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期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三,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可以得出結論,偵查機關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移送起訴應滿足五個條件,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會根據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壹般不少於兩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對於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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