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服務流程
1.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對其有權受理的信訪事項和信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自然信息以及反映的單位、地址、聯系方式和主要問題進行登記。
2.對已登記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應當按照“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將來信或來信轉交相關責任單位調查、核實、處理。
3.責任單位收到信訪部門交辦和辦公室轉來的信訪事項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壹般情況下,信訪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結並書面回復信訪局備案,同時書面回復信訪人。重大、復雜的信訪事項上報審批後,應當在60日內辦結並書面回復信訪局備案,同時書面回復信訪人。
4.對於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機關或者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不再重復登記受理。
擴展數據:
來信來訪須知
1,來訪人必須是當事人,不是由他人代替上訪,而是個別特殊情況(如當事人住院或無法行走等。).來訪者應出示身份證,外國人應出示護照或家訪證明。
2.參觀者必須先填寫參觀登記表,按順序在等候區等候。
3.來訪者應該簡要說明他們來訪的原因。舉報投訴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接待人員還應當填寫舉報投訴登記表。
4.來訪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或者隱瞞事實。不誣告、陷害他人。
5、集體上訪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推選代表(不超過5人)向接待人員反映情況。其他來訪人員應當立即離開信訪場所,返回原地,不得圍觀、起哄;來訪代表應當向其他來訪人員如實傳達和說明接待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
6.來訪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信訪秩序,做到“五不”:不大聲喧嘩、不無理取鬧、不糾纏不休;不得沖擊機關,破壞公共財產,擾亂辦公秩序;不串聯,煽動他人上訪鬧事;不得無理刁難、侮辱或傷害接待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具進入信訪場所。
7.來訪者不得帶走信訪場所的信訪材料、登記表和檔案。未經接待人員批準,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8、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訪人員應逐級上訪。越級上訪,視情況由接待人員介紹到主管部門或當地,來訪人員不得無理糾纏。
9、接待處理完畢,來訪者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對不聽勸告、影響接待工作的來訪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勸說無效者,由安保人員或駐地武警帶離上訪場所或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