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作人員的行為本身必須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第壹個層面。只有這樣,用人單位才能“代替”工作人員承擔責任,這是第二個層次。這種替代責任在我國法律上是無過錯責任,不考慮雇主的過錯,不考慮工作人員的過錯。在比較法上,壹些立法例將雇主責任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用人單位有追償權,即工作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在承擔替代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有追償權,使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有壹定的註意義務,避免工作人員在沒有實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的任意行為。
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1.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